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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检提醒:进出口压缩机列入法定检验

发布时间:2017-12-27 10:26:26 浏览次数:153

张家港市某进出口公司日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反映:其在外地收购的一批出口压缩机,在报关出口时,被判定要法检。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解:该商品不在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,为何还要法检呢?

 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告知该企业:中国政府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,执行《保护臭氧层维亚纳公约》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(伦敦修正案)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、环境保护总局于2月23日发出联合公告规定,从3月1日起,禁止进口和出口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(简称CFCs)为制冷剂的工业、商业用压缩机;并从3月1日起,将压缩机列入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。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、商业用压缩机时,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,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《出/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办理验放手续。

  由于上述6个HS编码商品中部分(尤其是出口压缩机)属于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之外的产品,在3月1日前产品在进出口通关时不需要《出/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办理验放手续,但从3月1日开始,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《出/入境货物通关单》的上述货物无法正常通关放行。该企业由于对最新规定不了解,出现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而无法通关的情况。

  在此,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经营者,要密切留意和关注国家进出口政策和规定的变化,及早准备,要及时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检疫,以免给自身进出口及其他经营活动带来被动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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